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城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字〔2008〕172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属地统计”调查制度及经济普查登记“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区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城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从辖区内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按照月湖区江边、交通、四青、东湖、梅园街道办事处的选调计划,选调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会计业务素质的人员参加经济普查工作。
二、被选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普查机构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参加月湖区及街道办事处普查机构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单位清查、普查表的填报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