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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36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

  2008年,各地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在全省开展2008年度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落实责任到位,从夯实基础工作入手,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执法手段,强化执法监察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为弘扬典型,激励先进,更好地发挥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经省厅严格考核、综合评审并公示,省厅决定:

  授予江阴市、宜兴市、丰县、昆山市、苏州市吴中区、海门市、东海县、金湖县、大丰市、高邮市、扬中市、靖江市等12个县(市、区),为2008年度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称号,分别奖励农用地转用指标300亩。

  授予高淳县、金坛市、常州市戚墅堰区、常熟市、海安县、淮安市清河区、阜宁县、扬州市维扬区、句容市、泰州市高港区、沭阳县、宿迁市宿城区等12个县(市、区),为2008年度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创建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分别奖励农用地转用指标150亩。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在新年度创建活动中继续创新、创先、创优, 不断取得新成绩,开创新业绩。希望各地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以保护耕地为主线,以“创建”为抓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按照创建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活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牢牢掌握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主动权,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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