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年农村二女户结扎家庭因住房困难,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自住房或重修自住房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给予2万元建房补贴或1万元的维修补贴,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按20%、30%、50%的标准承担。
4.对农村接受了绝育手术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给予报销或免除手术费,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补助费。二女户结扎,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费。
5.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给不少于8元/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经费来源:(1)夫妻双方均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双方所在单位按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各负担50%。(2)夫妻一方是干部或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全部负担。(3)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街办)按规定的标准全部负担。
6.建立城乡家庭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一次性奖励制度。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符合江西省有关规定年满49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按每户2000元、1000元、1000元的标准共同承担;对城市主动放弃二胎,符合江西省有关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乡级分别按每户1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共同承担。
7.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结婚落户的,女方所在乡(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800元的奖励。
8.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
(二)优惠
1.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凭《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享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三免四减半”优惠,门诊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时“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减免费用由提供治疗的市、县级公立医院承担。
2.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家庭子女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的奖励。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时,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员,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同等待遇,免收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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