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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8〕1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其中,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市局将结合涉税鉴证业务面上开展情况,在配套相应的执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能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前提下,积极予以开展。
  二、按照《通知》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确认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市局将对其准予备案的名单予以公告;对本年度提供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按市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鉴证业务的公告》(汕国税公〔2008〕3号)执行。
  三、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
  (一)各区、县局负有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指导和监管的职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注册税务师的行业监管由征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征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相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不断提高。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由各区、县局组织,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每年对每个税务代理机构抽样检查面不少于10%,并做好检查记录(附件1)。抽样检查可采用先由相应业务部门组织对涉税鉴证材料进行静态审核,归集重点或疑点问题再到实地进行复核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记录上报市局相应业务部门备案,并送同级征管部门一份;征管部门负责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下半年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涉税鉴证总户数,各税务代理机构代理涉税鉴证户数、抽样检查户数、其中有问题户数、处理情况及改进建议等,发现的存在问题应有具体事例)报市局(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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