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市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市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拟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
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自查内容,组织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开展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和机构要认真进行整改。一是以前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还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分类进行处理。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确系无法偿还的,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二是自查阶段新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难易程度,能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工作计划,明确解决办法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渝社监委发〔2008〕2号)的有关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检查自查阶段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请于8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自查情况。
2009年4月30日前,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向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抄报市级各主管部门;2009年5月15日前,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自治县)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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