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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8]4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4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315号)批准同意,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国有土地69687平方米,后溪镇后安村36143平方米、岩内村35979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14180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新)站片区站北广场配套道路

交通运输

36143

后安村

后溪镇人民政府

35979

岩内村

69687

国有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578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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