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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适用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责任相适应。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显失公平和公正。

  (三)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依据、程序要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要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也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处罚和教育结合原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首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并予以改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处罚;对其它违法行为也要以处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处罚与教育并重。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和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划分不同的阶次,确定具体的处罚幅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中罚款的自由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设计上,要结合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具体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并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对于不能量化的行政处罚种类适用情形也要作出明确规定。

  四、工作分工

  省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基准细化工作。在细化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市、县相应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细化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国家部委已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不再重新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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