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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4〕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政府系统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作为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也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既是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在全省行政机关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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