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昆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8]401号、苏财综[2008]94号)
昆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两局《关于核定昆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昆价[2008]219号、昆财字[2008]27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因遗失补领昆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人员收取工本费,每卡30元。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由市进行成本测算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正式收费标准。
二、对因遗失补卡的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人员,凭相关证明免收该项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