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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


  10.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新发放小额贷款50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最高限额由1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

  11.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将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12.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园区20个,新建牧业小区400个;鼓励农民进行机械深松整地作业,每公顷补贴150元;落实抗旱水具补贴和购置大型农机具补贴。

  主要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人事局、农业委员会、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二、社保提升计划

  巩固社保扩面成果,提高社保待遇水平。帮助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人员贷款缴费,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提高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将社会保险范围向农村延伸。

  13.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各新增5万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5万人;将在长高校30万名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具备取得户籍条件的城乡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使其出生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4.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00元左右;确保40万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25日前发放到位,全年发放养老金45亿元。

  15.加大对缴费困难人员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缴费工作力度,并扩大人员范围。在对符合条件的缴费困难人员实行贴息贷款基础上,对“4050”人员中享受低保或家庭月均收入500元以下、已参保缴费5年以上、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由贷款经办银行提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利率贷款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6.允许本市常住非农人口中,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依照本人申请,自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时间或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时间参保缴费;原在本市就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17.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平均达到70%以上,其中,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重度精神病人住院平均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省、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1268元、975元、683元分别降低到1100元、800元、500元。

  18.将血友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慢性肝炎列入首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试点。

  19.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含18周岁以下人员)连续缴费每满3年未发生过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可持医保卡按规定项目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连续缴费满5年未发生过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享受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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