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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8.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特色工业园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列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9.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对列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二、推进企业加快发展,确保经济平稳增长

  10.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从2009年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增幅达到2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11.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以2008年工业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将2009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追加为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增加效益的奖励。

  12.支持一汽集团扩大销售。鼓励政府采购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按规定的标准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对新购一汽集团产品并在长春市内落藉的用户,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验证费,对新购一汽品牌从事运营的车辆减免运管费。鼓励新增或更新出租车首选一汽集团产品,凡未到报废年限,提前更新购买一汽集团产品的出租车用户,可在当时市场价基础上,按照一汽集团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优惠。

  13.鼓励专用车企业加快上规模。对年生产、销售专用车4000辆或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不含底盘费用),给予经营者50万元奖励;每超过1000辆或销售额增加1亿元的企业,再加20%的奖励。

  14.鼓励消费者购买地方农机产品。对购买地方产大马力拖拉机的农民,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补贴部分增加10%,并放开数量限制。

  15.鼓励企业新购、更新设备时,优先选购地方产品。市重点工程项目及重点企业在新购、更新设备招标时,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本市产品不得低于50%。

  三、拓展融资渠道,加强资金支撑力度

  16.对担保机构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市政府对担保机构实际利息支出给予50%的补助。

  17.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市政府组织协调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对发债前期发生的相关费用,市政府按3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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