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互助协会会员不得以所持互助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会员互助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协会管理成员、监事会成员持有的互助金和积累在任期内不得转让退出。
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的互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计划,一次或二次性核拨到县资金专户,待互助协会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在合法金融机构设立独立账户后,由县资金专户按计划如数拨付村级互助协会账户。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贫困户的标准,选准扶贫对象,确定扶贫互助户,由贫困户自主选择生产项目填报借款申请表、联保中心组协议,报互助协会审核批准,签订合同,由协会会长签字,监事会主任审签,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互助协会要与各资助方签订资金安全协议、定期召开财务管理会议,确保按期还款进账,使还款率达到100%,提高资金周转次数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互助资金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可整借零还,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后,继续安排再借计划,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每个借款周期借款户比例控制在会员总数的50%以内,发挥未借款户的监督作用,同时保持资金循环借用的有效运转,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中可收取适当资金占用费,供正常管理运行开支。借款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十二条 试点村宣传培训指导费用,由各级财政在相应的扶贫培训经费中适当列支。不得动用互助资金和捐赠资金的资本金列支管理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只能从收取的占用费中列支,支付额度不得高于收取占用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项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项目。互助资金与村、组和村户的其它债权债务无关,不得互抵。
第三十四条 互助资金每户借款限额,每笔借款最高不超出5000元,原则上要使大多数贫困农户循环得到借款,分期使用。互助资金借款总额一般控制在每期末(季度、年度)本金总额的60-80%,最高不超出90%,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严禁利用互助资金借款私下转借和高利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