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合法性;
(5)接受协会会员及群众投诉;
(6)向上级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外部监督及职责试点县扶贫办是互助资金的指导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监测方法见手册),财政部门予以配合,其职责是:
1、定期对互助协会开展现场监测;
2、定期向上级指导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3、受理投诉,开展调查;
4、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
5、负责实施互助协会的换届和退出事宜。
第三章 互助资金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为补充的组成资金。其性质为“国助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小额借款循环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会员入会缴纳的互助金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互助资金来源:一是中、省、市、县财政对每个试点村投入定额资金的无偿补助;二是村民以自有资金自愿入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三是接纳无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四是财政扶贫资金增值部分,扣除公积金积累、资金运行成本和支付贫困户的自有资金收益分配后,剩余增值部分和捐赠资金增值部分转入本金。
第二十二条 基准互助金是村民加入互助资金协会必须缴纳的最低基准互助金金额。会员缴纳基准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缴纳基准互助金。
第二十三条 会员缴纳基准互助金的份额大小,由各协会根据各村经济实力确定。一般每份设为500至2000元,在同一个村不得出现两种份额,每户最高入两份,会员缴纳的基准互助金总额不超过财政投入的资金总额。会员以自有资金缴纳的互助金产生的收益归会员所有。
第二十四条 农户入会分三种形式:
1、年纯收入低于625元(2000年不变价)的绝对贫困户,互助金以赠送形式入会;
2、年纯收入在625-865元之间(2000年不变价)的户,互助金以配送形式入会;
3、其他农户须全额缴纳基准互助金方可入会;
4、贫困户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入会时的基准互助金在财政互助资金中列支,在协会内享有参与民主选举、管理及借款等同等权益,不得作为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