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民主选举产生的互助协会,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为合法性非盈利社团组织,确认法定实施单位及法人代表,向全体村民负责,向资金援助方承担资金安全责任。民选产生的管理成员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协会职责:
1、组织成员拟定、讨论通过互助协会章程;
2、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程序规则和财务管理细则;
3、执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5、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6、负责与上级指导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7、按照要求定期向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8、定期向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会员借款证管理制度,全省实行统一“会员借款证”及合同、借、收票据制度,以便汇总监管。会员持“会员借款证”(会员证、借款证、互助资金证、信誉等级证四证合一)均可享受生产性借款及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村级互助协会要达到“五有”。即:有稳定的办公地点及设备;有牌子(陕西省××县××村互助资金协会);有协会管理人员分工责任制;有规章制度、周期借款公示、产业项目公布栏;有协会会员和贫困户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扶贫、财政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分层次开展行业培训指导服务,协助村互助协会抓好资金运行规则和项目实用技术培训;协助制定试点村实施方案、协会章程、资金管理细则、各项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等;并制订各级部门指导措施和跟踪配套服务计划,提高项目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监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互助协会内部监督互助资金安全运行与规范管理的日常机构;监事会由协会会员、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监测员3--5人,每届任期1--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协会管理成员。
1、监事会成员条件:
(1)愿意承担监理工作;
(2)公正、公平,有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监事会职责
(1)监督协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3)监督协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