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目标:
1、通过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作为经济运行载体和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放大扶贫资金投入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在全省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协会与生产、技术、营销相互结合的有效机制,提高贫困村、户生产经营水平、自主管理能力,培养专业合作组织和培植农产品区域经济市场竞争能力。
3、培育懂管理、有技能、善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四条 原则:
1、以县为单位,对具备条件、积极性高、有需求的贫困村实行竞选互助资金试点村,村民民主选举组建互助资金监事委员会和互助协会,竞选监事会主任、会长及监、管成员,组织管理运行和监测互助资金。各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需在本辖区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2、农户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互助协会,加入协会需缴纳“基准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3、加入互助协会以户为单位,每户加入一人,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原始投票作为法律依据由村监事会存档。
4、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坚持“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A、贫困户加入互助协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从财政投入试点村的互助资金中,通过赠、配互助资金形式实现入会,享有借款、收益等同等权利;B、互助资金优先支持有发展生产和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和妇女会员。
6、互助协会服务对象为本会会员,以贫困户为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不得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借款及其他业务,不得以该协会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7、坚持先选举组建监事会,再民主竞选产生协会的原则,以便自始自终履行监管职责。
8、坚持先培训后实施原则,以便规范程序,有效运行。
第二章 建立互助组织
第五条 互助资金协会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盈利性互助资金组织。其性质为村社团法人,业务上接受各级扶贫部门的指导及监督,市、县指导部门应设立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六条 互助资金协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组织和日常管理机构。协会管理成员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设会长、副会长(兼)、会计、出纳等职位。根据各村大小和农户集中等情况设立联保中心组。
第七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