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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村干部正常离任后,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如愿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被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等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侵占和挪用。

  (二)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分帐管理,必须做实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的基金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政策执行。

  (三)市财政局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资金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以便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及时核拨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

  (四)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工作实际,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岁)

计发月数(个月)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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