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干部正常离任后,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如愿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被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等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侵占和挪用。
(二)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分帐管理,必须做实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的基金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政策执行。
(三)市财政局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资金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以便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及时核拨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
(四)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工作实际,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岁)
| 计发月数(个月)
|
55
| 170
|
56
| 164
|
57
| 158
|
58
| 152
|
59
| 145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