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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

  1、支付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2、支付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
  3、支付丧葬费;
  4、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足部分;
  5、支付其他规定的费用。
  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乡(镇)报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由市社保局计算待遇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市区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4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村干部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市社保局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蓄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其中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在补缴年限内,补缴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和个人各承担50%;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足补缴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

  (一)村干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授权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定,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建立村干部参保档案。
  (二)村干部原属退伍军人的军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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