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纳16%,有村集体收入的村,可为本村干部承担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过6%;
2、市财政补贴20%(含自治区财政补贴6%);
3、村集体补助4%,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市财政负担。
(二)被县级以上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村的村干部,从获得荣誉称号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个人缴纳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补贴,其它补助、补贴比例及方式不变。
(三)村干部参保后,受到地级市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半年的个人缴费;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1年的个人缴费;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3年的个人缴费。
(四)为了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允许有经营性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为其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出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九条规定,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集体可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村干部个人缴纳的总额建立,包括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个人帐户在积累期暂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段后,按月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3、村干部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按规定发给参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为止。
4、村干部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