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88号 2008年11月11日)
利通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互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登记、管理和支付,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 吴忠市市区所辖各乡(镇)的村干部,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享受任职职务补贴的现任村干部(年满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我市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40%的比例筹集。具体分担比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