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建立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开展,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