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进行广泛宣传。
(2)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企业自身在采购、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具体措施。
(1)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一次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集中宣传活动。
(2)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使我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各部门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通过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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