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体〔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体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02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03 二级裁判员审批
04 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
十一条;
(二)《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
四条第(二十一)项;
(三)《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发布)第
十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
三条、第
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