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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35-5 政府部门对评查结论指出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在六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机关报告。

  35-6 政府部门按规定每年开展内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案卷总数的70%以上。

  35-7 政府部门按照《行政督察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5-8 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35-9 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5-10 区政府按照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6.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36-1 市政府建立健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36-2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决定或建议。

  36-3 监察机关依法组织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和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36-4 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6-5 监察机关与审计、财政、人事(编制)、法制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7.依法实施行政审计。

  37-1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

  37-2 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37-3 市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独立进行审计。

  37-4 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7-5 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37-6 政府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7-7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37-8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37-9 政府有关部门的内部审计结果在本部门内公布,并自审计结果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37-10 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送审计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

  38.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38-1 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38-2 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

  38-3 对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接受,在半年内处理完毕,并向当事人反馈。

  38-4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38-5 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每年按规定将上年度接受和办理社会监督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部门每年按规定将上年度接受和办理社会监督的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行政责任法治化

  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岗位责任明确,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得到追究。

  39.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健全。

  39-1 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对行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原则、标准、方法、效力、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39-2 政府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

  39-3 部门岗位责任制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接,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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