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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七、行政服务法治化

  目标:强化行政服务职能和行政服务意识,简化行政服务程序,降低行政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行政服务体系。

  24.行政服务制度健全。

  24-1 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对全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以及服务项目的确定、清理、实施和监督等作出规定。

  24-2 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25.行政服务项目全面。

  25-1 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予以公布。

  25-2 审定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涵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求的全部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26.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26-1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拟定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公布后执行。

  26-2 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布的实施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26-3 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26-4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八、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目标: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

  27.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

  27-1 市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7-2 有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8.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28-1 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28-2 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8-3 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订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8-4 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

  28-5 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28-6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28-7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8-8每年3月31日前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8-9 按法定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行政救济法治化

  目标: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救济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29.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29-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29-2 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29-3 行政投诉办法、程序向社会公布。

  29-4 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9-5 对依法应当支持的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0.依法办理、参加行政复议。

  30-1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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