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审批法治化
目标: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下同)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得到全面规范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16.行政审批制度健全。
16-1 市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全市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16-2 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17.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17-1 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17-2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17-3 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指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18.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合理。
18-1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调整)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公布。
18-2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持续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
19.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19-1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拟定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30日内公布执行。
19-2 实施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9-3 实施办法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9-4 行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19-5 行政机关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19-6 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9-7 市、区政府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19-8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六、行政处罚法治化
目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细化和量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0.行政处罚制度健全。
20-1 市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20-2 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2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21-1 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21-2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1-3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证书。
22.行政处罚项目合法、处罚标准明确。
22-1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22-2 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按法定要求完成处罚幅度的基准化设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标准。
22-3 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23.行政处罚依法实施。
23-1 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3-2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23-3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3-4 按照确定的处罚标准决定处罚数额。
23-5 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3-6 按照法定要求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
23-7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