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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12.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12-1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

  12-2 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12-3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的调整符合法定程序。

  12-4 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13.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13-1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3-2 非税收入收取项目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公布。

  13-3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13-4 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13-5 管理的非税收入采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13-6 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3-7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非税收入收取和使用的资金规模。

  13-8 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14.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14-1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4-2 有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14-3 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要求编制。

  14-4 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按法定程序审批。

  14-5 政府投资合同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14-6 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进行招标。

  14-7 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14-8 审计机关自收齐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审计结果。

  14-9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按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14-10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审核结束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按法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15.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15-1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的原则、项目、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15-2 有机构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务。

  15-3 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

  15-4 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15-5 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5-6 政府集中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同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

  15-7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制定有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符合该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15-8 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15-9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每半年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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