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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7-1 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7-2 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7-3 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规定定期审查、抽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编制。审查及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7-4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

  目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8.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

  8-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8-2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8-3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改革政策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改革政策实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

  8-4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集体决定制度。

  8-5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

  9.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

  9-1 市、区政府依法科学地确定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9-2 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10.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10-1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法定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10-2 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决策时不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并予以记录。

  10-3 在作出重大改革决策前,按法定要求进行改革政策风险评估。

  10-4 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

  10-5 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10-6 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10-7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11.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11-1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11-2 有机构和人员每年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

  11-3 按照相应的制度每半年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决策机关对报告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11-4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

  目标: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规范的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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