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3.依法审议(审查)、通过与公布施行。
3-1 按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按法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3-2 政府部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3-3 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经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3-4 审议通过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
3-5 规章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3-7 区政府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正式发布后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
4-1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应当按法定要求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4-2 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要求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宣布废止。
二、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
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市、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5.机构依法设置。
5-1 市政府依法建立设置市、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制度,对设立、撤销和调整上述部门、单位、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5-2 市、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5-3 市、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5-4 建立法定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推行法定机构设置试点,逐步扩大法定机构设置范围。
6.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6-1 市、区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市、区政府部门职责的制度。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6-2 市、区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
6-3 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
6-4 政府部门职责确定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由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6-5 依法定要求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
6-6 按规定对政府部门职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及时予以调整。
6-7 建立对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6-8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延长1个月)作出协调意见,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法制机构制作的《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履行执法职能。
7.人员编制依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