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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四、《指标体系(试行)》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人事局(市编办)、法制办以及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标体系(试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帮助指导下,及时总结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深入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指标体系(试行)》并推进实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组长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稳步推进实施。各区、各部门对《指标体系(试行)》的实施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指标体系(试行)》要求,精心部署,认真检查考评,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指标体系(试行)》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严格开展考评。为保证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对各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评办法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附件:《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共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

  一、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

  目标:提出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深圳改革创新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政府立法工作基本制度健全。

  1-1 市政府建立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统一草拟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提高立法及文件质量。

  1-2 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包含立项论证、集中草拟法规和规章、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决定、成本效益分析、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等内容。

  2.依法立项与起草。

  2-1 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法定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2-2 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计划。

  2-3 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按法定要求经立项论证。

  2-4 法规、规章起草单位按立法计划完成起草工作。

  2-5 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2-6 对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2-7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包含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或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2-8 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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