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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
(深发〔2008〕14号 2008年12月16日)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精神,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协商研究,决定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试行)》)。

  一、制定和实施《指标体系(试行)》的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指标体系(试行)》是衡量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评价体系,也是衡量各级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业绩的客观的指标尺度。《指标体系(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工作,有利于全面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我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和实施《指标体系(试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制定实施刚性的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府机构职责、行为、程序法定化,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标准和水平,为我市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指标体系(试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量化与考核相结合以及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指标体系(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内容:《指标体系(试行)》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行政决策法治化,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行政审批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行政服务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行政救济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行政责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共设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考评指标。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指标体系(试行)》,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初步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提出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指标体系(试行)》,进一步提高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和水平,努力缩小与国际先进城市政府法治建设方面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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