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交通局
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管理,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或个人从事此项经营活动。督促公交企业专门开辟中小学校交通线路,每次提供用车服务前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选择有从业资格的优秀司乘人员为中小学提供服务。
(六)市公安局
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要重点检查;
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落实校车备案、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校车标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严格农用车辆管理,严禁农用运输车搭载学生。严禁车辆超载,特别加强学生上、放学及住校生周未往返学校时段车辆的管理;
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交警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加强对学生租住房屋的管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校外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排查,由责任区民警和学校保卫部门每周对寄宿学生租住的民房的日常用电、卫生、冬季防火防煤烟等各种情况及时检查。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七)市教育局
认真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