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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为保障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3 号)中有关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中“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的规定,相应增加以下规定:
  (一)每个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可增补2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离婚后分户家庭增补的20平方米双方协商分配或按子女平均分配);
  (二)每个安置人口可认购1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为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二、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的规定,第3目相应修改为:
  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包括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90%购买。超面积无法分隔部分,按照重置价格购买。
  三、取消3号文第二条(三)项第1目、(四)项第4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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