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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宁劳社征[2008]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破产、关闭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就部分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1、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

  2、部分关闭、撤销、改制等企业。

  二、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

  1、缴费构成。企业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计算至职工退休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至职工退休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补足款;应缴纳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2、缴费基数。当前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逐年增长10%。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当前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逐年增长10%。医疗保险补足款的计算基数为计算至退休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按协议签订时的标准确定,其中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最低费率确定。

  4、欠费清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企业应在“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协议”签订前还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

  (二)个人账户处理

  一次性缴费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各结算期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划入,并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逐年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现行规定一次性划入,并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利率逐年计息。

  (三)待遇享受

  一次性缴费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如遇出国定居、在职死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托管机构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企业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当期收入核算,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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