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
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流转税
1.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42号);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08号);
5.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31号);
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66号);
7.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04号);
8.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91号);
9.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85号);
10.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82号);
11.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