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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

  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代表投保人利益,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风险管理知识培训,提供各类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参与伤害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协助学校索赔,无偿为学校提供服务。
  四、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理赔程序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为当年的9月1日至下年度的8月31日,期满续保。2009年度可从春季学期开始,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按照校方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办理。
  五、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管理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按隶属关系,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学校投保,高职院校以学校为单位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由省、市、县校方责任险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由目前承保我省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六、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指定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校方责任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职业院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坚持规范运作
  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系统一项新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各校要坚持“认真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不得违规代理代办,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其他违纪违规收入,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确保我省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项多方参与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做实做细,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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