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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
(浙教装〔2008〕24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
  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得到了大力加强。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加强职业院校风险管理,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关于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意见》(浙教装〔2008〕160号)精神,经商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同意,并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决定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专业学校举办的普通班,下同)、高等职业院校,要自愿选择参加实习责任保险。
  (二)责任范围。包括校方责任、学生实习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见附件)。
  (三)赔偿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保障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中职和高职统一确定为每生每学年20元,所需费用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人数变动在全校总人数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
  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实施形式
  选择保险经纪公司统一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根据省教育厅、省保监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精神,本着对保险经纪公司“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的要求,借鉴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选择熟悉教育行业、具有丰富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统一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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