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示范基地建设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并就联合培养研究生事宜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
(四)建设单位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由高校按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群申报,示范基地名称依据学科特点自定,统一格式为“×××(高校名)--×××(合作单位名)+×××(名称自定)+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
第七条 各高校在择优申报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示范基地评审结果上报前,相关材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省教育厅根据报送的评选结果和申报书,评议后批复立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并负责建设周期结束后的考核验收。
第九条 高校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与合作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日常工作,协助完成考核验收工作;
4.协调处理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各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年度自我评估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运行基本采取“理论训练+创新实践”的形式,鼓励各高校和合作单位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内的研究生创新计划课题优先立项,鼓励社会各界为示范基地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十二条 高校和合作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企业或科研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五章 建设经费与保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为三年,每个示范基地省财政投入经费10万元,原则上高校以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支出的主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