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清底数,有的放矢
各区、市(分)局立即对辖区内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企业进行全方位排查,摸清企业底数,核实企业当前生产状况,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的生产条件,不具备持证条件的要及时清理、注销。同时摸清辖区内食品企业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登记造册,为整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按GB2760-2007标准对已备案的企业重新清理审核,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及时通知企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指导企业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一承诺两台帐”制度,按照省局制定的承诺书样式,要求企业于2009年2月28日前签订完毕,并做好存档工作。
四、严格检查,加强执法
各区、市(分)局要按照金质区域监管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作坊)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市(分)局和市局稽查局要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于相关生产企业不建立、不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以及不建立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台帐制度的行为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获证食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在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和使用单位。
市质检所和各区(市)质检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积极跟踪国家有关检测方法标准,开发相关的检测能力,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宣传,严格信息报送
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并普及食品添加剂应用的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各区、市(分)局要与地方政府建立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将整治工作动态以及检查过程发现的大案要案、突出问题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当地政府的积极支持。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单位要在2009年1月6日前将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市局。在2009年1月6日、3月6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4月8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每月的4日、19日分别向市局报送《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动态监管工作报表》及有关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