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制块铺装车行道路面应符合人行道维修要求。
4、沥青、水泥、砂土等结构的人行道维修应符合相同材质车行道的要求。
5、修补路面(含人行道板)的结构强度不得低于原路面,结构、材质、颜色、功能、预制块尺寸等,均应与原路衔接协调。
6、沥青路面不得用水泥混凝土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得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7、道路养护维修选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明;防滑性能需满足通行需要,不得采用光滑面材料。
8、提倡采用成熟的、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新材料、新工艺首次应用前,需经专业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才能推广采用。
9、修补工序要紧密衔接,不得间断或拖延。
10、车行道修补应放线、切边,修补形状规矩美观。
11、受气候影响暂无法实施路面修复的车行道,应立即进行临时硬化。
12、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
13、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全路二分之一时,路面层应全幅修复。
14、掘路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时,修复前应对路基进行加固处理。
15、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回填修复前应去除松动及掏空部分。
16、道路两侧非路口的人行道出入口,标高应与人行道一致。
17、桥面维修铣刨、切割,深度不得大于路面混凝土深度,不得损坏防水层。
18、不得擅自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上钻孔打眼及架设其他构件。
19、桥梁、挡土墙、堤防等构筑物上的草木须及时清除。
20、设施加固、改扩建工程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并及时完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
五、维修时限
1、维修时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类别
| 病害程度
| 维修时限要求
|
一般路
| 主、次干路、前海一线和风景区道路
|
车行道
| 坑洼
| ≥1m2
| 4日内
| 3日内
|
≤1 m2
| 7日内
|
破皮
| ≥50 m2
| 5日内
| 3日内
|
≤50 m2
| 8日内
|
沉陷拥包
| --
| 2日内
| 2日内
|
掘路修补
| ≤5 m2
| 3日内
| 2日内
|
横向沟槽
| 1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7日内修复
| 1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 4日内修复
|
纵向沟槽
| 10日内
| 8日内
|
大面积沟槽
(>200 m2)
| 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增加100 m2顺延1日
| 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增加100m2顺延1日
|
冬季沟槽
| 1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大面积参照上述(4)执行,横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调整工作
| 1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横向沟槽、小面积纵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调整工作
|
人行道
| 零星
维修
| 坑洼、沉陷、缺失、松散等≤5 m2
| 3日内
| 3日内
|
局部整修
| 较大面积整修
>5 m2
| 8日内
| 8日内
|
掘路
| --
| 10日内
| 8日内
|
沿石
| --
| 5日内
| 5日内
|
路基、边坡
| --
| 及时修补
| 及时修补
|
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
| 同左
|
路名牌等
附属设施
| --
| 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
| 同左
|
护栏、挡墙等
安全防护设施
| --
| 零星维修的3日内完成,其中防护功能不完整的,发现后需立即采取临时补救措施。
| 同左
|
注:1)掘路修补,自掘路验收之日起计算。
2)水泥路面没有考虑强度养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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