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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1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
具体险种的通知》等1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其它【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11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将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流转税
  1.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3.关于建安收取的临时设施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4.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关于路桥费收入应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6.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7.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8.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9.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0.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2.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3.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4.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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