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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由政府出资设立、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其资本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四)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达到免税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五)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六)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

  (八)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九)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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