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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选择有实力的信用担保机构作为省级信用担保平台单位。目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担保公司可作为省级平台单位:

  1.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

  2.年担保金额在本省达3亿元以上且担保损失控制在3%以内的;

  3.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业务范围覆盖本省3个市县以上(不含注册地),且年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注册地)。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平台单位实行动态考核,每年评定一次。

  (三)对省级信用担保平台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和培育。

  1.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平台单位发展。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额达到注册资本2倍以上的平台单位给予注资或借款支持,对非国有平台单位政府参股最高比例不超过10%,参股性质为优先股。政府借款完全用于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最高借款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2.对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增长30%以上或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金额达到注册资本2倍以上、风险管控严密、信誉优良的平台单位管理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标准是核准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平台单位参与制定担保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委托平台单位开展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性业务、行业培训和行业自律等工作。

  4.在全省担保业务形成一定规模后,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平台单位基础上组建我省再担保机构。

  5.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平台单位加强互利合作。

  6.对平台单位参股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对担保公司给予补贴。从2009年起三年内,对担保公司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申请补贴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

  1.在海南省内注册;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3.担保贷款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

  4.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二)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给予奖励。从2009年起三年内,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0.5-1%的标准,每年对银行给予奖励。贷款银行应可能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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