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严禁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十九、严厉打击扰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二十、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
二十一、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诚信企业、成长性企业和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二、加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行业自律,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大力宣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不守法、不诚信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惩治。
二十三、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工商联(总商会)和有关行业组织在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提高、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四、建立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召开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分析会,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