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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扶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农产品运销、促进城乡贸易、搞活商品流通,对有贡献的骨干龙头企业给予奖励(由省农业厅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整合资源上市融资。从省级产业引导资金安排部分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和股份制改造。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环境。

  十三、鼓励中小企业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资本以合适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境内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十四、按照有利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十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招用的失业人员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十六、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检查计划。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应当联合检查。不得随意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未经部门委派,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单位出具的检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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