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六、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节能环保,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奖励、市场开拓等方面(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七、省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基数之外,每年再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由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再就业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实施)。
八、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推动名牌效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参加境外投(议)标等,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