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94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按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办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事宜。
二、上述审批事项应按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进行审批。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减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