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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9〕1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九年一月五日

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促进市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主要包括:
  (一)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和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二)发掘已失传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
  (三)奖励获奖工艺美术作品;
  (四)市政府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活动及其他支出等。
  二、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资助。每年经专家评审、市有关部门审定,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确定不超过5个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二)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
  1.参加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的奖励;
  2.参加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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