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 合法有效的信托产品合同。(信托投资公司为单一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账户的,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为集合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情况说明》;在信托募集期间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需提交《承诺书》,承诺“若信托募集计划失败将及时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经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托管人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
《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单位公章);
(3)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该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4) 证监会出具的该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5) 基金管理公司和客户签订的特定资产管理合同;
(6) 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7)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
(8)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行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8)、(9)、(10)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八)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