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由市审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样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终审结论。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并联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专项验收以及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审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规定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咨询评估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还要建立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六十三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六十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要试行特许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选择业主。
第六十六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或由已有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