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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修改情况,在6个工作日(不包括初步设计的修改时间)内予以批复或作出重新审查论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转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总概算是财政部门支付工程款及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只有获得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向建设部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开工手续等。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或更长时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重大前期项目。
  第四十四条 申请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已列入储备库满3年仍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定期予以清理。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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